碳关税是欧盟为应对气候变化、防止 “碳泄漏” 而推出的一种边境调节机制。该机制的目的就是拉平进口产品与欧盟产品的碳成本,迫使其他国家建立碳市场或征收碳税,提高碳价,以达到和欧盟相同的水平,同时也有助于欧盟实现其气候目标,保护本地产业。
碳关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CBAM税费=CBAM税率×碳排放量=(EU ETS谈价-出口国谈价)×(产品碳排放量-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
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中关于碳关税抵消有以下相关规定和情况:
1. 计算依据与扣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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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碳配额扣除:由于欧盟在其自身的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框架内对区域内产品有免费的碳排放配额,为避免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时出现 “双重保护” 而违反 WTO 协议,CBAM 在计算进口产品需缴纳费用的排放量时需扣除同样数量的免费碳配额。例如,如果某类产品在欧盟内部生产时有一定的免费碳配额标准,那么进口的这类产品在计算碳关税时,会相应减去这部分免费配额所对应的排放量。
- 出口国已支付碳费用扣除:CBAM 会考虑产品在原出口国已支付的碳价格。在计算 CBAM 碳边税时,会从应缴纳的总费用中减去该产品在出口国已支付的碳费用。这就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核算方法来准确衡量产品在出口国的碳支付情况,不过这也是目前 CBAM 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复杂问题,因为各国的减碳政策和碳市场机制不同,对于碳费用的核算标准和方法存在差异。
2. 实施阶段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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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渡期(2023 年 10 月至 2025 年 12 月):此阶段为 CBAM 的过渡时期,进口商只需负责自主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进口产品数量以及相应排放量,但无需缴纳费用。这一阶段主要是为了让相关企业和国家有时间适应和准备,同时也为欧盟完善 CBAM 的具体实施细节提供时间。
- 全面实施期(2026 年至 2034 年):开始全面实施 CBAM 机制,进口商必须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申报上一年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数量及其碳排放量,并购买对应数量的 CBAM 证书用于抵消碳关税。在这个阶段,EU ETS 自身免费排放配额的分配将逐步减少,碳价格将逐步提升,欧盟自身产品与进口产品的终端售价同步提升,消费者将为增加的碳排放成本买单。
- 后期(2035 年后):完全取消 EU ETS 和 CBAM 所覆盖高碳产品的免费碳配额,CBAM 机制将更加严格地对进口产品的碳排放进行管控,进口产品需要完全按照欧盟的碳价格标准缴纳碳关税。
3. 对抵消机制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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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碳排放强度差异:不同产品的碳排放强度不同,高碳排放强度的产品在 CBAM 机制下需要缴纳的碳关税相对较高。如果出口国的产品碳排放强度能够降低,那么在 CBAM 计算中可抵消的部分就会增加,从而减少实际需要缴纳的碳关税。
- 碳价格差异:欧盟与出口国之间的碳价格差异也是影响碳关税抵消的重要因素。如果出口国的碳价格较高,那么产品在出口国已支付的碳费用就会相对较高,在 CBAM 计算中可扣除的部分就会增加,进而降低在欧盟需要缴纳的碳关税。
对于中国的CBAM企业来说,关注的碳关税抵销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欧盟不认可绿证,直认可绿电购电协议:
2. 在我国,一级市场碳配额不可抵销,二级市场购买碳配额可部分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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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碳市场目前只覆盖了电力行业,未来会纳入钢铁、铝等行业。在一级市场中,碳排放配额大多由政府免费发放,由于未支付对价,根据 CBAM 的规定无法抵扣碳关税。而在二级市场购买碳配额的企业,因为中国的碳价与欧盟碳价存在较大差距,虽然可以抵扣,但能抵销的碳关税金额比较有限。
3. 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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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企业在原产国已支付嵌入排放量对应的碳价,在申报时可以减少清缴的 CBAM 证书数量。但企业需要保留于第三国已支付碳价的相关材料,且该材料需经独立于 CBAM 申报人和原产国主管机关的认证,即得到欧盟的认可,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4. 国家层面碳交易机制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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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自愿性碳抵消机制是对清洁发展机制的补充,企业可通过购买经过认证机构核证的项目用于抵消自身产生的碳足迹。CBAM 机制下,国家层面碳交易机制互认是可能的碳关税抵销途径之一,但目前对于具体的项目类型和认证标准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5. 产品自身的低碳属性及相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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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低碳产品不能直接减免碳关税,但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产品的低碳属性,获得相关的低碳认证或标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也有可能在未来欧盟政策调整时获得一定的优势或优惠。不过当前这方面的影响力还比较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