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由我本人及团队研发的行星减速机,其性能达到了国内外先进水平,填补了该产品一直被国外厂商所垄断的空白。2004年初,为感恩祖国、眷恋家乡,我毅然决然的关闭了武汉的企业,回到了我心爱的故乡黄冈市兴办企业作贡献,受到了湖北省黄冈市领导的高度赞誉,成立了“湖北行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星公司”)。我2007年后移居德国,就将公司日常生产、销售工作交给了吴俊峰管理。伊始由于我公司管理严格、各项规章透明公正,企业效益不断攀升,不仅给家乡提供就业岗位,而且每年向家乡政府交纳税款数千万元。已成为当地明星企业、国内减速机行业的标杆企业。
2020年5月吴俊峰发起恶意强制清算湖北行星公司。湖北省优秀法官、黄冈中院审判专家、审管办主任、先进分子、“破产专家”饶桂芳任审判长,违法指定了清算组。 2020年12月“破产专家”饶桂芳以法院名义确认了错误百出的清算方案并直接启动法拍。湖北行星被破产、被倒闭。
据查,我们发现如下违法事实:
2016年时任黄冈市主要领导将没有法院工作经历的肖笛直接调任黄冈中院任院长,刀把子到位,黄冈市领导在各种大会小会表扬吴俊峰,同时开始了对湖北行星资产的掠夺。“破产专家饶桂芳”违法将清算案件破产处理—法拍,在实控人吴俊峰侵占3亿多元不归还的情况下,不顾公司股东反对将湖北行星公司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通过法拍转移到湖北科峰公司。股东多次起诉被黄冈中院裁定不予受理。
- 竞业禁止的问题
2010年12月,吴俊峰在侵害湖北行星公司利益的同时,不顾《公司法》对公司高管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开设并经营与湖北行星公司经营范围完全一致的湖北科峰传动有限公司(现在的湖北科峰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侵占湖北行星公司的290亩工业用地。
根据2011年7月11日黄冈市人民政府与湖北行星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投资和奖励事项,黄冈市主要领导与吴俊峰合谋,将政府给湖北行星公司的奖励(不低于)2430万元和290亩土地划拨到湖北科峰公司,吴俊峰配合将湖北行星公司的业务转移到湖北科峰公司,黄冈市主要领导安排湖北科峰公司上市,黄冈市主要领导变相持有湖北科峰的股份。
3,违法指定清算组、违法处置公司经营性资产。
2020年7月23日黄冈中院作出(2020)鄂11民算1号决定书,出现程序错误和实体错误。该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没有依法送达给股东吴琼海和唐飞,这是重大的程序错误;该决定书中有关清算组职责第(七)项: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这是实体错误。公司的财产处理权是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的,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法院无权决定由清算组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4.清算组的成员(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为单数的议事机制。
指定清算组不符合最高人民发院的相关规定,1.公司股东或者高管可以是清算组成员,2,清算组成员的数量不符合(单数),3,程序不合法(是组成,不是指定)。
5.法院无权在清算程序中决定由清算组变卖公司的全部经营性资产,使公司丧失了实际经营能力。
黄冈中院在没有宣布公司解散,也没有宣布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强行拍卖,程序违法。
6.清算过程中不召开股东会是违背法人意志自治原则的。
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从来不召开股东会。在股东吴琼海多次要求下仍然拒绝召开,且实施强制拍卖。清算组明知公司的控制人吴俊峰巨额占款拒不归还的情况下,不顾股东吴琼海和唐飞的反对仍然强制拍卖。导致清算的结果不公平,不公正。
清算组资质不适格,导致法院主导下的司法清算的程序不合法,清算结果失去了真实性和公正性。根据《民法典》、《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清算案件和破产案件分别由股东会决议、债权人会议决议来决定公司的重组及财产分配等重大事项。
7、清算可以依法撤回。
吴琼海多次向黄冈市中院申请撤销强制清算。合法申请被法院直接驳回。
按照《公司法》第7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八条关于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第18项撤回清算的规定撤回清算。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终止(2020)鄂11民算1号清算案。 被黄冈中院饶桂芳法官直接回复不可能。
8,本案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违法情形。
申请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饶桂芳对(2020)卾11民算1号案进行回避被驳回。
9,本案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清算中发现吴俊峰大量的违法和犯罪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黄冈中院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黄冈中院不仅不移送,还对请求人依法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裁定不受理。
- 吴俊峰故意销毁或者藏匿了2012年-2015年湖北行星公司的财务凭证
完整、真实的财会凭证是清算的主要依据。而吴俊峰故意隐藏、毁损多年重要的财务资料,在清算所依据的财务资料严重不全的情况下出具清算报告并被法院确认,这样的司法清算与保护强盗没有区别!
11, 申请回避被驳回。法庭上直接威胁、恐吓,黄冈政协常委吴俊峰的威风在法院!
2021年7月30日12时在湖北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二庭,庭审还没有结束,被告的马仔杨剑在法庭上当着法庭工作人员和众多律师面,捏造事实,公然侮辱、诽谤损害自诉人,并叫嚣威胁自诉人。自诉人感到生命受到极大威胁。
综上所述,这是一桩吴俊峰捏造事实,虚假诉讼、勾结黄冈中院法官枉法裁判、非法执行抢夺民营企业资产、黄冈市主要领导包庇下属提供软保护,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严重抵制国家有关纠正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的政策,是典型的腐败窝案。
吴琼海恳请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湖北行星公司一个公正的判决。
湖北行星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创始人 吴琼海
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根据2009年最高法院在绍兴召开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23条的规定,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八项、关于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第18款规定、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公司法解释(三)》基于司法实践的强烈需求引入股东除名制度,为解决公司内部纠纷提供了新的路径。但《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仅规定两种除名事由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饶桂芳法官直接回复说公司股东会没有用,涉嫌滥用司法解释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一般而言,特殊原因可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须回避;二是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本案中,被告与黄冈中院系工作联络关系多次会晤接触,为了排除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须回避,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申诉、上访行为。对此,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该案,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从而实现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群众诉累、维护司法公信的三重效果。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