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概述
1.什么叫物权?P.6
物权的定义是,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有哪些特性?P.6—13
物权的七大特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4)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或排他性);(5)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系侵权行为的客体;(6)公示性;(7)独立处分性。
3.试辩物权与债权?P.20—22
尽管物权和债权二元权利体系将会长期存在,物权和债权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物权和债权的区别:(1)发生和发达的时期不同。物权关系起源于对无主物的先占,债权关系产生于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因此债权的起源比物权晚;物权在人类的古代和中世纪时期,是财产权的核心,占据优越地位。而债权在人类进入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后才受到重视,因此债权的发达比物权晚。(2)权利性质不同。(3)权利客体不同。(4)主体不同。(5)所涉及的利益不同。(6)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不同。(7)权利效力不同。(8)权利有无存续期限不同。
第二章 物权法的性质、发展趋势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1.试论物权法的性质?P.24
物权法的五大性质:(1)物权法为私法;(2)物权法为财产法:(3)物权法为强行法;(4)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性质;(5)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2.概述物权法的走向?P.27
物权法的走向主要是:所有权的社会化、物权种类的增加、物权的国际化、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公法与私法的双轨规范体系的形成,财产共有制度的调整,用益物权的消长,担保物权机能的强化,物权关系的意思自治,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物权的价值化(主要是所有权的价值化)等。
3.对中国现行物权法谈些体会?P.39—41
(1)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一体保护。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虽然未采纳“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但它并未降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标准,只不过是强化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已,维护了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的进步和公众的要求,体现了立法者平等保护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立法目的。(2)在着重确认和强调财产的归属关系的同时,也注重财产的利用。(3)注重发挥物的效用。(4)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与所有权保护的强化。
第三章 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
1.什么叫民法上的物?P.43
《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动产与不动产,是近现代民法对物最重要的区分。
- 一物一权的定义,原则?
定义:在物的一部分或由数个物组成的集合体上下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物。
原则:
为了确定物权人支配标的物的范围,使物权人支配的标的物的外部范围得以明确
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
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与保护交易安全
第四章 物权的效力
1.什么是物权的排他效力?P.53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系起于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或直接支配力)。
2.怎样理解物上请求权(又叫物权请求权)?P.58—63
含义: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物的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包括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根据:主要是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和支配性,所以法律赋予物权以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分类:物权请求权,是以排除妨害与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的权利,因此,依妨害形态的不同,物权请求权可分为三种:一是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二是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排除请求权;三是物权于将来有受到妨害之危险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防止请求权。
性质:物权请求权实质上系指存在于物权上的独立请求权。
第五章 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类型
1.试论物权法定主义?P.66
其含义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亦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
内容有两点:(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亦即,当事人只能依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和要件设立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近现代各国物权法之所以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其理由有七点:(1)物权的绝对性;(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3)物的经济效用;(4)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公示的需要;(6)交易安全与便捷的需要;(7)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试述中国现今物权的体系?P.76
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体系:所有权(含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同时该法确认,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受法律保护,这些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准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含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作为类物权的占有制度。
第六章 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有哪些?
a.债权意思主义
b.物权形式主义
c.债权形式主义
2.论述物权变动与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具有绝对性(对世性)和排他效力。物权的变动,尤其是由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因物权变动的效果不仅与交易关系的直接当事人相关,而且还潜在地对所有民事主体产生影响,因此,法律必须将一定的公示方法规定为物权变动效果发生的要件,从而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认识到物权变动的法律现象,并以此外在的法律现象为基础,安排其法律生活。为此,《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同时通过善意取得的规定,也体现了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大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凡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须进行公示。公示的目的在于使人“知”。
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称为公信原则。
3.什么叫物权行为?P.100
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形式(登记或交付)相结合,才构成物权行为。
4.论述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走势?P.105
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突破、限制或无因性的相对化。鉴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立法上有缺点,德国判例学说于是通过解释的方法,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范围尽量予以限制,以使物权行为的效力受债权行为的影响,称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所采取的五种方法:(1)共同瑕疵,即债权行为中所存在的瑕疵(如欠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有瑕疵等),也会反射在物权行为之上,物权行为的效力因此而受影响。(2)债权行为如为暴利行为时,其效力应及于物权行为。(3)《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2项规定:“关于人或物的性质,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债权行为如果存在本条规定的错误时,物权行为也因此而受影响。(4)条件关联。(5)法律行为一体性,即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也归于无效。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七章 所有权通说
1.试论所有权的意义(包括是什么、为什么)?P.115—119
含义: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特性: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社会性、自近代起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作用:关于所有权的作用,首先可以指出的是,它是关于财产的归属关系的制度,并确定财产之归属的人己的分界,借以实现定纷止争。对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加以调整,是所有权制度的最为重要的作用。
(1)所有权制度是一国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基础。
(2)所有权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最根本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
(3)所有权制度为私法秩序的根本,所有权人于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4)与合同相结合,私的所有权制度的作用充分彰显。
(5)所有权制度是人格独立、社会与国家积聚财富及伦理发展的重要前提。
2.简述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P.137
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系物权请求权的中心和最典型形态。物权请求权的一切特征在这里均得到了最彻底的表现。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三项: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所有物的妨害预防(防止)请求权。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又称所有物回复请求权,指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其返还的权利。
(2)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指所有人于其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法的妨害时,对于妨害人得请求排除的权利。
(3)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又称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指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其防止妨害的权利,系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
第八章 土地空间权
1.试述土地空间的体系?P152
2.什么叫土地空间权?P.151
土地空间权,指在土地的空中或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断层)而以之为标的设定的权利。土地空间权属于不动产财产权之一种。对于此土地空间权的定义,须说明一下四点:
- 空间权是指土地的空间权
- 土地,在物理范围上包括地表、空中与地中三部分
- 现代意义的土地空间权概念与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促成这一权利得以生产的直接推动力是社会的必要性。
- 土地空间权观念与制度的确立,使人们对土地权利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改变。
第九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比较专有权与共有权?P.166—184
【专有权】
含义:指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客体:专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范围:专有权的范围是“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即中央部分属于共用部分,表面属于专有部分。
内容:专有权的内容,指业主作为专有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权利包括:(1)所有权与自行管理权(2)相邻使用权;义务包括:(1)不得违反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2)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存在的义务(3)不得随意变更通过自己的专有部分的电线、水管、煤气管等(4)应独自出资修缮其专有部分。
业主作为专有权人的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排除妨害(2)损害赔偿(3)区分所有权的剥夺(将业主从专有部分中驱逐)。
【共有权】
含义:指业主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内的住房或经营性用房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客体:共有部分。
内容: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亦即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权利包括:(1)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2)共有部分的收益权(3)对共有部分的保存、单纯的修缮及改良权(4)物权请求权;义务包括:(1)按照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有部分(2)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3)维护与保存共有部分的义务(4)征得同意的义务(5)恢复原状的义务(6)协助义务。
业主作为共有权人的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偿债务、赔偿损失及剥夺区分所有权等。与专有权人的区别是:多了“清偿债务”。
2.论述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P.187—188
含义:所谓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物理的功能,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功能,而对之所为的一切管理活动。一般而言,它包括建筑物的保存、改良、利用、处分,以及对业主共同生活秩序的维持。
内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于内容上主要包括“物的管理”和“人的管理”两类。(1)物的管理:所谓“物的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基地及附属设施的保存、改良、利用乃至处分等所为的物理的管理,原则上仅限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不包括在内。(2)人的管理:所谓“人的管理”,指对业主群居生活关系所为的社区管理。其对象不以居住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上的业主的行为为限,凡出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人的行为,均应纳入。
第十章 相邻关系
1.什么叫相邻关系?P.197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是相邻关系。
2.比较相邻权与地役权?P.199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作为性质不同的两种民法制度,二者之间仍然存在本质的区别:(共7条)
(1)、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利用权内容的当然的扩张或限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地役权则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依地役权设定合同而约定的对所有权或利用权的扩张或限制,是当事人之间以意定的方式设定的,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它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利用权的扩张或限制;而地役权则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类型。
(3)、相邻关系作为一种物权法上的制度,是法律对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进行最低限度的调节,对不动产所有权或利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的程度较少;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关系的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土地所有权或利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的程度则较大,甚至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调节。
(4)、相邻关系的发生,以不动产相互邻近为必要,如不动产不相邻近,将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即使不动产不相邻近,甚至远隔千山万水,也可设定(如法定地役权、公共地役权)。
(5)、相邻关系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地役权虽然主要系由当事人通过地役权设定合同而设定,但在某些场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设定法定地役权(公共地役权)
(6)、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而在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则通常都是无偿的。
(7)、相邻关系的成立及对抗第三人,无须登记即可当然发生;而地役权的设定,因属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物权法》采登记对抗主义。
第十一章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1.善意取得的要件有哪些?P.210 ﹠ P.215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指应当具备何种要件方能发生善意取得。分为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2)出让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3)出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4)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所有权(5)须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6)受让人须为善意(7)受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2)受让人受让不动产物权时为善意(3)受让人受让不动产物权应支付合理的价格(4)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在受让人名下,或不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什么叫添附?P.223
附合、混合与加工,统称为添附,系传统民法上动产所有权取得、丧失的一种原因,均有添加、结合之关系。
第十二章 共有
1.共有的特征是什么?P.231
共有作为一项民法制度,具有下列特征:
(1)就主体而言,共有财产的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换言之,共有关系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
(2)就客体而言,共有财产关系的客体为一项特定的统一财产。
(3)就内容而言,各共有人对同一共有物或按一定份额享受权利、负担义务,或依平等原则享受权利、负担义务。
(4)共有物上的所有权只有一个,是两个以上的人分享一个所有权,系所有权在量上的分割。
(5)共有不同于公有。
2.比较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P.232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为两种不同性质的共有,存在下列差异:
(1)成立的原因不同(2)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上不同(3)处分应有部分不同(4)分割的限制上不同(5)共有物管理不同(6)存续期间不同。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总说
1.试述用益物权的意义?P.251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据此规定,用益物权具有下列特征:(1)用益物权为一种定限物权。(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3)用益物权原则上是就他人的物而设定的物权。(4)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存在占有为前提。(5)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6)用益物权的设定、移转通常都需要登记。(7)用益物权的设定有的为无偿,有的为有偿,依当事人的约定或设定的目的而定。(8)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2.谈谈我国(现行物权法上)用益物权的类型体系?P.257
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了四种用益物权类型,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此外,也确认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第十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怎么取得的?P.260
两种方式取得:
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设定而取得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依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取得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不以登记为必要。
2.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效力?P.261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对农用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自主经营权。
(3)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5)将承包地作为供役地设立地役权的权利。
(6)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享有补偿的权利。
(7)对抗.发包方.非法行为的权利。
(8)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权利。
(9)请求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支付对价的义务。(2)依约定方法和用途使用土地。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土地的生产力的义务。
(4)依法交回承包地的义务。
第十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怎么取得的?P.267
(1)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六章 宅基地使用权
1.解释宅基地使用权?P.273
含义: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1)权利主体的特定性(2)权利客体的特定性(3)“一户一宅”原则(4)目的的特定性(5)权利取得的无偿性(6)宅基地使用权的无期限性。
2.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怎么取得的?能不能流转?P.275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须遵循下列规则:(1)须经法定程序(2)应确有因建造住宅而用地的必要(3)应当符合乡镇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安身立命之所,为了保障村民的宅基地,《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即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赠与、投资入股、抵押等均不允许。
例外情形,是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以及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移转。但是,也要加以限制:第一,受让人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三,受让方的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得受让。
第十七章 地役权
1.什么叫地役权?P.279
所谓地役权,系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以存在两个土地为前提。(供役地和需役地)
2.试论地役权的取得?P.284—286
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地役权:
(1)通过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2)因连同需役地一并转让而取得地役权。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地役权:
(1)取得时效。地役权为财产权,因此在规定有地役权并承认取得时效的国家或地区,地役权可因取得时效而取得。(2)继承。地役权为财产权,可因继承而取得。
《物权法》【13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成立。
《物权法》【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总说
1.什么叫担保物权?P.293
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2.担保物权有哪些特性?P.294
(1)从属性(2)不可分性(3)补充性(4)物上代位性。
第十九章 抵押权
1.抵押权是怎么取得的?P.302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2)基于抵押权的转让而取得抵押权。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
(1)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抵押权。
(2)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抵押权。
(3)通过继承而取得抵押权。
第二十章 质权
1.什么叫质权?P.338
质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解释权利质权P.352
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法律特性:(1)、权利质权为质权
(2)、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具有让与性的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权利质权的取得:权利质权为意定物权,其设立须经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合意。
第二十一章 留置权
1.留置权取得的要件有哪些?P.372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指阻止留置权发生的情形或因素。
第五编 占有
第二十二章 占有
1、什么叫占有?
占有,系指占有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对物为管领的人,为占有人,系占有法律关系的主体;被管领的物,成为占有物,为占有法律关系的客体。
2.占有是怎么保护的?
占有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的保护和债法的保护两种。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主要包括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取回权两个方面。
(2)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