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量避免在13-16期的折旧行为",在去年新准则ERP调整时就强调过,实际上, 有的企业并不使用13-16期间, 假设某家企业将折旧折在13期, 非常可惜的是,sap的折旧费用科目一般只一个, 通过对应资产主数据的成本中心主数据的功能范围来区分折旧费用为制造费用/辅助生产还是基本生产费用等生产费用还是管理/销售费用, 如果为生产费用,实际上需要做分配分摊最后规集到产品成本, 如果这些费用折到了第13期, 则分配分摊也在13期, Ok,工单结算时最多只能到12期(事实上想想物料期间只有12期),这样第13期的折旧费用-生产费用无法结算到工单(即产品成本).
如果不小心有此类业务发生,sap破系统又是禁止反冲折旧凭证的,则只有使用手工折旧(特殊折旧或计划外折旧)冲平13期的折旧再将折旧调整补到第12期, 如此的两个步骤如果涉及大量资产则只有使用批处理功能了.
想走捷径? 直接FI凭证将13期的生产费用类折旧冲平再补到12期, 那累计折旧如何处理? 相关资产报表是否有影响?还是老实走上面的两步,切记:不要将折旧在13期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