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 50Hz或60Hz额定电压为 1000V 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 1500V 及以下通用低压电器的安装与验收。不适用于:
1、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与验收;
2、特殊环境下的低压电器的安装与验收。
低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低压电器的安装与验收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执行。
低压电器的保管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采用的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均应有合格证明文件;属于“CCC”认证范围的设备,应有认证标识及认证证书;设备应有铭牌;不应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器设备。
低电器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包装和密封应完好。
2、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3、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4、外观应完好,无破损、变形等现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2、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应渗漏;
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房间的门、窗、地面墙壁、顶棚应施工完毕
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
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3、设备安装完毕,投人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应完毕。
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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