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3日,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增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放宽提取条件、推行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和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四项新政,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便利。
新增两类贷款品种
从11月24日起,新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两类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即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职工也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了中低收入职工购房融资渠道。新政还规定,新增两种贷款的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所购住房价款的80%
提取条件再放宽
昨天出台的公积金管理新政策进一步放宽了提取条件。
按照昨天出台的新政策规定,12月1日,本市将再次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新增4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增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人群具体为:1、纳入本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范围者;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者;3、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者;4、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坐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者。
委托提取将全面推广
新政特别明确了今后本市公积金贷款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的趋势。
根据新政策规定,12月1日起,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委托提取业务是指,职工在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自动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有关人士表示,若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实际还款额,购房者账户内的原有余额也可以作为委托提取业务的扣除基数,购房者还可以选择续存部分资金作为账户储备,而不必每月到指定银行办理还款。
业务办理手续多方面简化
新政策还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手续。
首先,12月1日起,启用新版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要求单位或职工填写提取金额,而是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管理部在《提取通知书》上打印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职工确认提取金额后到建设银行申请支款。新措施的推行避免了由于单位金额填写不准、职工多次往返的现象。
其次,新政策对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汇缴减少等业务办理手续也进行了简化。单位为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时,在《转移申请书》和《转移申请书清册》上不再需填写转移金额。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为职工出具记载转移金额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清册》,与《转移申请书》和《转移申请书清册》一并作为到建设银行办理资金转移的凭证。
此外,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发生缴存人员减少时,将不再填写《汇缴减少清册》,只需在《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上填写减少人数及减少的月缴存额合计等信息。
今年本市公积金 累计推出十项惠民新举措
在此次四项新政出台之前,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已于今年内相继出台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最高贷款限额、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贷款首付款比例、扩大担保费补贴范围和完善集中封存管理等六项惠民政策。
除昨天刚刚推出的四项新政策外,今年以来已经推出的公积金管理新举措还包括以下六项。
一是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7月1日,本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由单位及职工各10%提高到11%,缴存基数由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增加了职工住房收入,提高了购房能力。
二是提高最高贷款限额到60万。9月1日,本市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加大对职工家庭购房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是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0月27日,再次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从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贷款从4.86%调整为4.59%,减轻职工还贷压力。
四是下调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后规定为: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政策不做调整,仍为30%。
五是扩大担保费补贴范围。继2007年5月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后,11月4日,本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范围扩大至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这两类住房的职工,补贴额度为担保费的50%,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职工的购房支出。
六是完善集中封存管理。为解决职工未按规定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导致不能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等问题,9月1日出台的集中封存政策规定三类情况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职工与单位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和职工本人均可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单位即将终止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为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原单位已终止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各市属集团公司、各区县建立的职工托管服务中心,应为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