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VO、DTO、DO、PO
概念
- VO(View Object): 视图对象,主要对应界面显示的数据对象。对于一个WEB页面,或者SWT、SWING的一个界面,用一个VO对象对应整个界面的值。
- BO(business object):业务对象,主要作用是把业务逻辑封装为一个对象。这个对象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其它的对象。比如一个简历,有教育经历、工作经历、社会关系等等。我们可以把教育经历对应一个PO,工作经历对应一个PO,社会关系对应一个PO。建立一个对应简历的BO对象处理简历,每个BO包含这些PO。这样处理业务逻辑时,我们就可以针对BO去处理。
- DTO(Data Transfer Object):数据传输对象,主要用于远程调用等需要大量传输对象的地方。比如我们一张表有100个字段,那么对应的PO就有100个属性。但是我们界面上只要显示10个字段,客户端用WEB service来获取数据,没有必要把整个PO对象传递到客户端,这时我们就可以用只有这10个属性的DTO来传递结果到客户端,这样也不会暴露服务端表结构.到达客户端以后,如果用这个对象来对应界面显示,那此时它的身份就转为VO。在这里,我泛指用于展示层与服务层之间的数据传输对象。
- POJO(plain ordinary java object) :简单java对象,个人感觉POJO是最常见最多变的对象,是一个中间对象,也是我们最常打交道的对象。一个POJO持久化以后就是PO,直接用它传递、传递过程中就是DTO,直接用来对应表示层就是VO。(POJO、PO、DTO、VO都是处理流程中的名字,不是PO对应一个POJO,DTO对应一个POJO,VO对应一个POJO在有些情况下PO、DTO、VO是指同一个POJO)
- DO(Domain Object) 领域对象,就是从现实世界中抽象出来的有形或无形的业务实体。
- PO(Persistent Object):持久化对象,它跟持久层(通常是关系型数据库)的数据结构形成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如果持久层是关系型数据库,那么,数据表中的每个字段(或若干个)就对应PO的一个(或若干个)属性。最形象的理解就是一个PO就是数据库中的一条记录,好处是可以把一条记录作为一个对象处理,可以方便的转为其它对象。
具体区别&应用
VO与DTO的区别
大家可能会有个疑问:既然DTO是展示层与服务层之间传递数据的对象,为什么还需要一个VO呢?对!对于绝大部分的应用场景来说,DTO和VO的属性值基本是一致的,而且他们通常都是POJO,因此没必要多此一举。但不要忘记这是实现层面的思维,对于设计层面来说,概念上还是应该存在VO和DTO,因为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DTO代表服务层需要接收的数据和返回的数据,而VO代表展示层需要显示的数据。
举个例子
:例如服务层有一个getUser的方法返回一个系统用户,其中有一个属性是gender(性别),对于服务层来说,它只从语义上定义:1-男性,2-女性,0-未指定,而对于展示层来说,它可能需要用“帅哥”代表男性,用“美女”代表女性,用“秘密”代表未指定。说到这里,可能你还会反驳,在服务层直接就返回“帅哥美女”不就行了吗?对于大部分应用来说,这不是问题,但设想一下,如果需求允许客户可以定制风格,而不同风格对于“性别”的表现方式不一样,又或者这个服务同时供多个客户端使用(不同门户),而不同的客户端对于表现层的要求有所不同,那么,问题就来了。再者,回到设计层面上分析,从职责单一原则来看,服务层只负责业务,与具体的表现形式无关,因此,它返回的DTO,不应该出现与表现形式的耦合。
VO与DTO的应用
为什么不在服务层中直接返回DO呢?这样可以省去DTO的编码和转换工作,原因如下:
- 两者在本质上的区别可能导致彼此并不一一对应,一个DTO可能对应多个DO,反之亦然,甚至两者存在多对多的关系。
- DO具有一些不应该让展示层知道的数据
- DO具有业务方法,如果直接把DO传递给展示层,展示层的代码就可以绕过服务层直接调用它不应该访问的操作,对于基于AOP拦截服务层来进行访问控制的机制来说,这问题尤为突出,而在展示层调用DO的业务方法也会因为事务的问题,让事务难以控制。
- 从设计层面来说,展示层依赖于服务层,服务层依赖于领域层,如果把DO暴露出去,就会导致展示层直接依赖于领域层,这虽然依然是单向依赖,但这种跨层依赖会导致不必要的耦合。
DTO应该是一个“扁平的二维对象”,举个例子来说明:如果User会关联若干个其他实体(例如Address、Account、Region等),那么getUser()返回的UserInfo,是否就需要把其关联的对象的DTO都一并返回呢?如果这样的话,必然导致数据传输量的大增,对于分布式应用来说,由于涉及数据在网络上的传输、序列化和反序列化,这种设计更不可接受。如果getUser除了要返回User的基本信息外,还需要返回一个AccountId、AccountName、RegionId、RegionName,那么,请把这些属性定义到UserInfo中,把一个“立体”的对象树“压扁”成一个“扁平的二维对象”。
这里说的非常好,DTO和DO交互时,或者DTO直接和PO交互时,DO和PO中非常多的字段,DTO是不使用的,不应该全部带过来,只需要把DO和PO中需要的字段Copy到DTO中,然后再进行转换。有的同学为了图方便,DTO是直接继承PO或者DO(我之前就这个干过),然后DTO又和PO的字段是一致的,导致通过PO吐出的字段超级多,数据传输大不说,关键是接口输出时,一大坨字段,抓不住重点。
DO与PO的区别
DO和PO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一一对应的,PO是只含有get/set方法的POJO,但某些场景还是能反映出两者在概念上存在本质的区别:
- DO在某些场景下不需要进行显式的持久化,例如利用策略模式设计的商品折扣策略,会衍生出折扣策略的接口和不同折扣策略实现类,这些折扣策略实现类可以算是DO,但它们只驻留在静态内存,不需要持久化到持久层,因此,这类DO是不存在对应的PO的。
- 同样的道理,某些场景下,PO也没有对应的DO,例如老师Teacher和学生Student存在多对多的关系,在关系数据库中,这种关系需要表现为一个中间表,也就对应有一个TeacherAndStudentPO的PO,但这个PO在业务领域没有任何现实的意义,它完全不能与任何DO对应上。
- 某些情况下,为了某种持久化策略或者性能的考虑,一个PO可能对应多个DO,反之亦然。
举两个例子:客户Customer有其联系信息Contacts,这里是两个一对一关系的DO,但可能出于性能的考虑(极端情况,权作举例),为了减少数据库的连接查询操作,把Customer和Contacts两个DO数据合并到一张数据表中。反过来,“角色”与“资源”之间存在多对多关系,会存放到多张表中,而这种关系很明显会表现为一个DO——“权限”。
- PO的某些属性值对于DO没有任何意义,这些属性值可能是为了解决某些持久化策略而存在的数据,例如为了实现“乐观锁”,PO存在一个version的属性,这个version对于DO来说是没有任何业务意义的,它不应该在DO中存在。同理,DO中也可能存在不需要持久化的属性。
总结:DO和PO是两个层级的概念,两者存在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这两个层级的字段,DO不需要包括全部的PO,比如PO中的创建、删除标记、自动生成的ID等,PO可以不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