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依据目前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判定劳动关系存在两种
情况:其一, 在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这时应以书面合同
作为认定标准;其二, 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 则依据2005
年劳社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来认定, 其
中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同
时具备下列情形的, 劳动关系成立: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 体 资 格 ; (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
各 项劳动规章 制度 适 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
管理, 从事用人单位安 排 的有报 酬 的劳动; (三 ) 劳动者提 供
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 成部分。”其中, 除 对主 体 适 格 上
的要求 , 主 要侧 重 于考 察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控制,
即学理上“从属性”一说, 它被认为是劳动关系所具有的最根
本特征。如果说书面合同是认定的形式标志, 那么, “从属性”
就是认定的实质标志。关于“从属性”的涵盖范围, 学界提出
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阶级从属
性”等多项内容, 但目前的主流包括“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
属性”两个方面。
(1) 人格从属性。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
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4]。其中, 劳动者的劳动
力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受到用人单位的使用, 在这一层面上,
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用人单位欲使用劳动力往往又要
将劳动者吸纳进其组织, 进而通过指挥劳动者来实现对整个
劳动过程之管理与控制。人格上的从属性系劳动者自行决定
之自由权的一种压抑, 重要特征在于指示命令权。[5]在劳动
关系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指示命令并非仅具有参考性意
义, 而是一种能对劳动者的内心产生某种程度之干涉与强制
的规范, 它来自于“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如若
违反则会对劳动者带来尤 其是经济上之不利 性, 这种不利 源
自用人单位相应 的惩 戒 权, 由此 人格从属性的内容还 扩 及到
了 用人单位的惩 戒 权。具体 来说, 人格从属性包含 以 下 具体
内容:首 先 , 劳动者要服 从用人单位所依 法 制定的工 作 规则;
其次 , 鉴 于劳动关系是继 续 性法 律 关系, 在劳动关系存 续 期
间, 劳动者对于引发工作内容变化的来自于用人单位的指示
也要服从;再次, 出于检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遵
循之目的, 前者也有义务接受后者的检查与考察;最后, 针对
劳动者的不当或错误行为, 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制
裁。总而言之, 人格从属性强调雇主的分派与指挥权以及劳
工处于被雇主所掌控的地位。[6]
(2) 经济从属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
组成部分”正是经济从属性的体现。经济从属性的重点在于受
雇人并不是为自己之营业劳动, 而是从属于他人, 为该他人
之目的而劳动, 因此与经济上不独立显然有同一意义。[5]其
涵盖了以下内容:原料及生产工具都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者
需按用人单位的指挥要求进行劳动工作, 进而, 又正是基于
用人单位对劳动生产工具及原料等的所有权以及对工作的
整体安排和指挥, 因此有关责任负担问题则由用人单位承
担。在以经济从属性来判定劳动关系时, 要具体化为以下两
项指标: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以及劳动
报 酬 是否由用人单位定期 持 续 支 付 。[6]
从目前来看 , 在对劳动关系认 定的问题上, 有关主体资
格方 面 , 我 国 相关的劳动法 律 虽 未 对此内涵作出明 确 的界 定,
但 《 劳动法 》 及《 劳动合 同法 》 均 通 过 列 举 方 式 对用人单位
一 方 作 出 了 界 定 , 并 依 据 此 一 方 的 界 定 来 认 定 另 一 方 。 总 体
而 言 , 尽 管 这 种 劳 动 关 系 主 体 资 格 的 认 定 方 式 不 甚 完 善 (劳
动 者 本 身 的 定 义 不 明 确 , 而 与 用 人 单 位 相 对 应 的 也 不 一 定 是
劳 动 者 ) , 但 相 对 于 “从 属 性 ”方 面 的 审 查 , 可 把 握 性 较 强 。 正
是 基 于 “从 属 性 ”在 司 法 实 务 中 所 带 来 的 较 大 自 由 裁 量 空 间 ,
以 及 其 本 身 作 为 劳 动 关 系 最 根 本 的 属 性 , 实 践 中 , 对 劳 动 关
系 的 认 定 往 往 也 就 是 对 “从 属 性 ”的 审 查 。
2. 劳 动 关 系 认 定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分 歧 。
“互 联 网 +”新 业 态 下 的 新 型 用 工 方 式 不 断 对 传 统 的 劳 动
关 系 带 来 冲 击 和 挑 战 。 近 年 来 , 基 于 互 联 网 平 台 提 供 服 务 所
引 起 的 劳 动 纠 纷 案 件 频 发 , 然 而 司 法 实 务 中 对 平 台 企 业 与 从
业 人 员 之间 的 关 系 认 定 并 不 统 一 , 以 时下 较 为 流行的 互 联 网
代驾与 滴滴出 行为 例, 表1、表2 是 针对 不 同案 件 各地法 院
的 裁 判结果:
表1 互 联 网 代驾
表1 互 联 网 代驾
表2 滴滴出 行
表 2 滴 滴 出 行
(1) 不 同 诉 求 下 劳 动 关 系 认 定 结 果 不 一 。就 表 一 来 看 , 针
对 同 一 互 联 网 平 台 企 业 , 前 三 个 案 件 皆 为 仅 要 求 认 定 平 台 企
业 与 从 业 人 员 之 间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法 院 作 出 的 是 否 认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判 决 结 果 , 而 后 两 个 案 件 主 要 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中 的
赔 偿 责 任 问 题 , 而 法 院 却 通 过 肯 定 代 驾 司 机 是 在 接 受 指 派 下
提 供 了 服 务 , 并 认 定 此 间 代 驾 司 机 提 供 服 务 的 行 为 是 履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 进 而 判 定 由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虽 然 其 中 没 有 直
接 提 出 要 求 认 定 劳 动 关 系 存 在 的 诉 求 , 但 法 院 还 是 间 接 认 定
了 双 方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属 于 劳 动 关 系 , 这 是 分 歧 的 一 个 方 面 。
(2) 劳 动 关 系 认 定 的 实 质 与 形 式 裁 量 不 一 。另 一 方 面 , 在
前 三 个 案 件 中 , 代 驾 司 机 皆 提 供 证 据 要 求 认 定 其 与 公 司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这 些 证 据 包 括 :标 有 公 司 名 称 字 样的 工牌和工作
服 、因违反公 司 规范而 受 到公 司 处罚的 凭据 以及双 方 签订的
协议等, 用以表 明公 司 对 其 员 工的 统一 管理, 但 同 样的 证 据
在 北京与 上海两 地却 得出 了 不 同 的 结 果 , 即 北京地区 法 院 认
为 这 些 证 据 仅 具 有 形 式 性 , 并 不 足 以认 定 双 方 之 间 实 质 上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因此 以举 证 不 足 为 由 否 定 了 互 联 网 平 台 企 业 与
平 台 从 业 人 员 之 间 劳 动 关 系 的 存 在 。 而 上海地区 法 院 则 又 恰
恰 认 为 这 些 证 据 正 是 从 形 式 上表 征 了 平 台 企 业 对 从 业 人 员
的 统 一 性 管 理 , 进 而 认 定 劳 动 关 系 的 存 在 , 这 又 是 司 法 实 务
中 分 歧 的 另 一 面 。
结 合 表 2, 首 先 需 要 明 确 的 是 , 在 “互 联 网 +”新 业 态 下 ,
不 同 的 互 联 网 平 台 企 业 的 运 作 模 式 不 同 , 因 此 , 平 台 从 业 人
员 在 不 同 平 台 企 业 下 获 取 业 务 的 类 型 就 不 同 , 主 要 分 为 三 种 :
其 一 是 “共 享 型 ”, 即 互 联 网 平 台 企 业 仅 仅 是 作 为 一 个 平 台 中
介 , 负 责 收 集 和 发 布 信 息 , 消 费 者 将 消 费 需 求 信 息 发 送 至 平
台 , 平 台 收 集 信 息 后 再 统 一 向 平 台 从 业 人 员 发 布 , 任 何 在 网
络 终 端 接 入 平 台 的 从 业 人 员 都 能 获 得 相 关 交 易 信 息 , 进 而 由
从 业 人 员 自 主 决 定 接 单 与 否 , 或 者 是 通 过 某 种 标 准 (如 距 离
远 近 ) 在 从 业 人 员 之 间 形 成 竞争, 由 优胜者 接 单 。 其 二是 “指
派型 ”, 即 平 台 收 集 信 息 后 , 不 再 统 一 发 布 由 从 业 人 员 共 享 ,
而 是 直接 指派特定 人 员 接 单 。 其 三 就 是 “共 享 型 ”与 “指派型 ”
的 混合 , 而 平 台 企 业 对从 业 人 员 的 管 理 性 往往体现在 含有
“指派型 ”的 业 务 模 式 中 , 实 务 中 对有关 此 类 的 劳 动 关 系 认 定
分 歧 较多, 而 滴滴出行平 台 由 于仅 仅 提供交 易 信 息 而 不 参与
实 体业 务 , 其 平 台 中 介 的 作 用突出, 因 此 在 司 法 实 务 中 对劳
动 关 系 的 认 定 没有造成 太大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