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作者 | 熊志
6月10日,格力电器通过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名举报竞争对手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指后者生产销售的空调产品不合格,希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能核实查处。
格力和奥克斯作为竞争对手,有着多次纠纷诉讼的历史,此次格力选在618促销节点到来之际出手,并且采用公开举报的这种少见的操作,给事件增加了不少爆点,相应的对奥克斯的品牌影响也被放大,因而举报信引发了广泛关注。
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介入,而奥克斯方面发布声明,表示已经报案。
那么,格力对奥克斯的举报内容到底是真是假?
作为消费者,又该如何看待这种同业间的相互掐架?
格力举报材料再详实,也不宜先行站队
其实被格力举报过的企业,还不止是奥克斯。
2016年1月格力就曾以公司的名义,向国家奖励办进行投诉,举报美的获得2014年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空调项目涉嫌造假。
不过相对于通过投诉这种相对隐秘的渠道来举报,此次直接官微官博发文昭告社会,更加大张旗鼓,这多少说明格力方面准备相当充分。
**的确,**在格力公布的举报材料中,不仅提到奥克斯部分款型空调能效比和制冷消耗功率不达标的问题,还具体列出了八款存在问题的空调型号。
按照格力的说法,这些空调的标称能效比是3.59,但第三方实测值只有2.68,远低于3.2的国家强制标准。
如过举报材料属实,**那将意味着,**奥克斯空调存在着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虚假宣传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如果不达标的空调销量巨大,如格力所言,奥克斯方面有可能触犯《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当然,格力用企业官方渠道发声,为此次举报作信誉背书,风险再高也无法为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提供加持。
比如格力提供的检测结果,作为关键证据,是由格力方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检测得来,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
其一,格力方面是如何取样?能否代表相关批次的整体质量?
其二,格力和奥克斯本身就是竞争关系,据媒体报道,它们前几年的官司一直没断过,在旷日持久的专利战之外,围绕奥克斯挖走格力研发人员的行为,董明珠就曾直言不讳地指责奥克斯通过挖人来“窃取”格力的核心技术和项目信息。
如此深的商业纠纷宿怨在先,格力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公信力自然严重存疑。
更具说服力的做法,其实是协同主管部门,由权威的质检机构来进行。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哪怕格力的举报材料已经相当详实,远远超出了纯粹口水化的商业指责层面,但作为消费者仍然不宜提前站队。
不是消费者的格力,有资格举报奥克斯吗?
风口浪尖中的奥克斯,同样发布了一份声明,一方面表示举报不实,认为格力不是消费者也不是监管部门,举报不合情、不合理,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一方面,**强调奥克斯的质量过硬,好评率高。
总之对格力提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精准回避。
但是,面对格力精心准备的“杀招”,非要奥克斯立刻拿出翔实有干货的反击,恐怕也有点强人所难。
而从法律层面而言,面对举报,奥克斯并没有义务自证清白,重要的是配合调查。
所以不少声音认为,奥克斯的回应避实就虚,这层逻辑未必站得住脚。
这份声明**真正值得商榷的问题在于,**它错误地理解了举报真假和举报资格的问题,引导色彩相当强烈,将公众视线往格力的举报动机上转移。
举报不问动机,格力和奥克斯是积怨已久的竞争对手,这层关系和举报真假是两码事,需要独立看待。
哪怕格力不是基于行业规范或者消费者利益,而是夹带着打击竞争对手的私货,在618大促到来之际“搞”对方一手,只要证据充分,没有诬告,就不存在合不合适的问题——商业竞争的底线是法律,而不是所谓温情脉脉的道德、情理。
再者,“既非消费者又非国家监管部门”的格力,举报同业的奥克斯,真的“不合情,不合理”吗?当然未必。
关于举报资格问题,格力在举报信中援引了《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相关条文。
比如在《产品质量法》第十条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也就是说,对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的商业行为,不存在举报资格的门槛。
法律如此界定正是为了通过同业间的相互监督,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奥克斯如果真想还击,最有效的手段还是证明产品没问题。
从技术角度看,各行各业都面临着生产制造的商家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比如在此次风波中,格力所提到的能效比,很少有消费者会清晰了解,监督的难度相当大。
反倒是竞争对手之间,能够充分掌握行业信息,具备相互监督、净化市场的能力。
同业监督和商业诋毁的界限在哪里?
眼下奥克斯已站在风口浪尖,在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结果出来前,蒙受巨大的市场损失是注定的结果。
甚至哪怕调查结论反转,打了格力的脸,已经造成的商誉受损未必能完全修复。
正是因为商场如战场的这种瞬息万变特征,对于同业监督和商业诋毁,法律层面也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避免同业监督变成恶意举报、诋毁对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所以不是说有举报资格,就可以随意举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就刊发过一起类似案例,在该案例中,原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都是经营销售化妆品业务的企业,纠纷源自2016年12月,新氧公司发布了一篇《Pony美妆店疑似卖假货被处罚,如今毁尸灭迹想洗白,当网友瞎吗?》,直指竞争对手南极公司。
这起案例被告没有被判定为商业诋毁,是因为其行为未完全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具有竞争关系;
二是商业诋毁的故意或过失;
三是具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
四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
这其中关键是第三点,也即是否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事实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同样有明确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这正是为了倒逼举报者对举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避免误导误伤。
回到此事来看,奥克斯方面指责格力是不正当竞争。
到底是不是不正当竞争,取决于格力有没有隐瞒或者人为扭曲干预检测结果。
目前相关部门才刚刚介入,具体的调查检测结论出来尚需时日,所以还是那句话,不宜过早站队,两家企业各自的声誉口碑也无法提供背书。
当然对格力来说,选择公开举报,就得做好风险自负的准备。
毕竟眼下的证据有一定的说服力,但远远谈不上权威可信。
如果被证实举报失真,就得为奥克斯的商誉、利益损失负责。
不管怎么说,此事已高度发酵,变成全民围观的商业纷争。
不管是举报还是诬告,是同业监督还是商业诋毁,哪一种结果都不是最坏的。
至少相对于那种暗中的争斗,搞黑公关,这种摆在台面上的同业斗法,要公开公平得多。
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看,类似事关自身权益的商业竞争,只有博弈高度透明,才能真正起到倒逼监管、规范行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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