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1.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一种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相对方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需要普通许可的活动都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息息相关,或是高度社会信任的行业,例如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此外,直接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和物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也需要普通许可。例如,游行示威的许可和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许可就属于这一类别。
普通许可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在授予相对方行使法定权利的同时附加了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包括特定的资格要求、技术标准或特定的程序要求,以确保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定要求并降低潜在的风险。二,普通许可通常没有实施数量控制。这意味着主管机构在颁发许可证时并不限制数量,而是主要关注授予许可证的实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
2.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构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特定权利或进行有限资源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特许主要适用于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对公共利益有直接影响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例如出租车经营许可和污染物排放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3.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4.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构根据技术标准和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的判断和确认。它主要应用于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和检疫。例如,电梯安装的核准和食用油的检验。
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5.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或企业是否具备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确认的行为,也是对其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认定。例如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需要进行登记。此外,工商企业的注册登记以及房地产所有权登记也都属于登记的范畴。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